為維護醫療秩序,成都一家大型醫院成立專門的安保隊伍。郝飛攝
  協商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介入;患方要求協商解決的,推舉確定不超過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徑和程序,同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
  賠償額超過2萬元的糾紛,可選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調委屬獨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保障了其調解的公信力。保險
  建立醫療保險制度,如發生意外,直接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把醫院和醫生從糾紛中解脫出來,讓醫護人員更好地完成救死扶傷的工作。
  華西都市報記者賴芳傑崔燃實習生周夕又
  限制醫生人身自由、“停屍鬧喪”、設靈堂、打橫幅等“醫鬧”方式,強迫醫院滿足患方的賠償要求,已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2013年,成都市醫療機構發生群體性事件169起。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如何打擊“醫鬧”傷醫的惡性事件?
  9月11日,成都市政府網站公佈了新出台的《成都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辦法》要求政府負責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與理賠工作機制,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糾紛報告制度,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同時,還加大了對“醫鬧人員”和無理取鬧人員的打擊力度。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辦法》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怎樣溝通?
  患者方選代表協商屍檢應在48小時內
  發生醫療糾紛或者有異議的情況下,醫患雙方應該如何溝通?《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介入,認真聽取患方投訴意見,告知其處置醫療糾紛的法定途徑和具體程序;患方要求協商解決的,推舉確定不超過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徑和程序,同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糾紛。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院內專家進行會診或討論,並將會診或討論的意見告知患方,答覆患方提出的各種咨詢和疑問。
  針對一些具體的“醫鬧”方式,《辦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路徑: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不進行屍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屍體移送殯儀館。
  如何追責?
  傷醫毀病歷等將依法追責處置
  《辦法》引導患者及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徑表達意見或訴求。醫療糾紛發生後,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調解優先,合法、自願”的原則,由醫患雙方協商,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故意毀壞醫療設施及公私財物,搶奪、毀損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利用醫療糾紛,通過組織、策劃、煽動、串聯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患方拒絕將屍體移送殯儀館,勸說無效的;以及有其他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經勸阻無效且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台原因?
  成都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全國傷醫案件逐年增多,傷醫性質越來越嚴重。“醫療糾紛已成為我市多發性社會矛盾糾紛之一。據不完全統計,成都市近兩年幾乎每天都有醫療糾紛發生。2013年,全成都市共發生醫療糾紛1131例。
  “我市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在逐年上升,影響惡劣。當醫療糾紛發生後,有專門以解決醫療糾紛為職業的閑散人員,會通過患方介入,煽動操縱患方開出“天價”強索強要,採取威脅、限制醫生人身自由、“停屍鬧喪”、設靈堂、打橫幅、媒體炒作等方式,強迫醫院滿足患方的賠償要求,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2013年,成都市醫療機構發生群體性事件達169起。”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辦法》出台前,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出面調解,患方對衛生行政部門公正性心存疑慮,常常使調解無法有效進行。訴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是最佳選擇,因為法律規定的程序嚴格而複雜,訴訟時間較長,因此患方多數不願意走司法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這些無疑促使了《辦法》的儘早出台,以有效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確保社會穩定。
  怎樣調解?
  引入第三方機構免費調解“醫患糾紛”
  成都出台並即將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調委),該醫調委屬於獨立的第三方調解機構,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醫療機構及患者均無關係,因此保障了其調解的公信力,有利於醫療糾紛的調停。
  成都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醫調委將聘請不少於3人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解決提供技術、法律咨詢服務。按照規定,醫調委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結醫療糾紛,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調解不成的,醫調委會引導雙方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糾紛。
  醫療機構發生賠償額在2萬元以下的醫療糾紛,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賠償額超過2萬元的糾紛,根據雙方意願,可選擇第三方調解,可向衛生部門投訴進行行政調解,也可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醫療責任保險風險較高科室必須購買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要求在成都建立醫療保險制度,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督促指導,組織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和支持其他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以此構建賠償的風險分擔機制。
  “如果發生意外,直接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把醫院和醫生從糾紛中解脫出來,讓醫護人員更好地完成救死扶傷的工作。”成都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醫院中風向較高的科室,如婦產科、兒科、急診、外科等,必須要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記者瞭解到,保險費用的繳納方式實行個人繳納與單位繳納相結合,由醫療機構按年度統一繳納,“醫療機構承擔的部分,按規定計入醫療機構成本,但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成都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聞鏈接四川首個涉醫案件處置機制建立
  9月5日,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與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區分局聯合會簽《涉醫案件處置機制實施辦法(試行)》,標志著四川首個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關於涉醫案件的處置機制正式建立,該《辦法》就常見的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醫療機構私設靈堂、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細化規定,明確違法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程度要求,規範對案件的性質認定、證據搜集、程序要求等執法標準,指導公安機關界定出“醫鬧”中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原標題:“醫鬧”構成犯罪 將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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